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市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市体校、市二体校等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本市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和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重要环节的监督
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参与、分工负责、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和落实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和体育特长生加分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违反规定、违反程序推荐或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一)认真把好材料申报关。凡符合高水平运动员或体育特长生加分条件的考生应提供本人学习证明、运动成绩、运动员证书、就读学校学习成绩等原始材料;推荐单位应提供被推荐考生所在运动队名册、运动员注册记录、运动员训练考勤、运动队训练记录、运动员获奖的运动竞赛秩序册和成绩册、运动员就读学校的推荐公示证明等材料原件,由主训教练员签字确认,运动队所在学校分管体育的校领导复核;涉及考生文化成绩的推荐材料应由班主任签字确认,就读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复核。推荐材料必须由推荐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报所在区县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二)认真把好审核、验证关。根据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验证单位应明确责任,完善审核程序,严把审核环节,做好公示上报;应落实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的资格审核工作,推荐人和审核人应签署意见。凡提供材料不齐者,一律不予受理。
(三)认真把好推荐、录取公示关。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在训单位须将被推荐考生参加训练并获体育运动成绩的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栏公示7天,并提供在训单位负责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证明;同时,须向考生就读学校提供考生体育运动成绩和签署推荐人姓名的推荐材料,由考生就读学校公示7天,并提供考生就读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证明。凡高校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名单,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由市教育考试院核对相对信息,报市教委共同审核。考生名单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网站、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招生所在高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进行调查,调查核实结果报上级备案,严禁不符合规定考生被推荐录取。
(四)认真把好专项测试和文化考试关。体育专项测试承办单位应认真细致制定各项目的测试方案及应急方案,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测试工作人员,并进行专题培训和纪律教育。测试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应认真校验考生身份,公正、客观评定测试成绩,裁判员、记分员、考生三方应当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如在测试中发现与规定不相符合的情况,应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越权决定。测试单位应组织专人做好测试结果分项目排序、汇总、登录、造册工作,测试的原始记录应立档保存备查。凡未按规定参加体育专项测试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相关政策。
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考生参加文化单考和体育测试的规范管理。体育测试标准不得低于上海统一组织的体育测试要求,文化课单独考试严格按照教育部文化课考试大纲规定,要加强试卷的安全保密,规范监考及评卷工作,严禁擅自降低录取标准。凡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和相关材料应报市教委备案。
(五)认真把好录取程序关。各招生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制订并执行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应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以及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和排位,依照运动项目、计划和按需择优的要求提出拟录取名单,经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学校招生部门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市教委备案。录取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六)认真把好监督、复核、查处关。区县教育局、体育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推荐、确认工作的监督,高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测试(考试)、录取、公示等重要环节的监督。考生录取后,应组织人员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核,对存在提供虚假证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人员和单位,坚决查处并追究责任;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或采用提供虚假证明、冒名顶替等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手段骗取报考资格的考生,取消报名、考试资格,违规事实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的取消学籍。
二、严肃纪律,切实保证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依法规范
(一)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本次被推荐为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的,或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未申请回避被查实的,一律按违纪处理,有关考生所涉及的体育专项测试等相关成绩作无效处理,不予补测。
(二)坚决执行保密纪律。凡参与本次工作的单位与个人,不得泄露体育专项测试各项目测试人员的名单和情况,不得擅自对外公布考生体育测试成绩、项目测试结果等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未经核准的工作信息及考生信息。
(三)坚决杜绝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收费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以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的推荐、报名与录取等名义违规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入学费等各种费用。发现单位收取的,收缴违规获取的所有费用,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发现个人收取的,责令其退出所收费用,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坚决打击非法“中介”行为。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的推荐、报名、材料审核、资格认定、体育测试、录取等各个环节,严禁社会中介机构、个人介入。一旦发现和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坚决执行“五不得”纪律规定。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制订违反规定的条款进行招生;不得擅自降低报考条件或扩大报名范围、增加项目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录取时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向未经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学校投递考生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扰和影响专项测试人员的客观评价;不得在考生推荐、资格认定、体育测试和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违纪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完善咨询、申诉及投诉渠道。各有关单位应设立并完善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受理相关工作的信访、投诉。考生个人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须在测试现场告知考生,测试后的七日内书面送达考生。考生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市体育测试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仲裁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如确系工作失误所致,应及时纠错,以切实保护考生权益。
三、加强监督,确保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一)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执行重要工作集体研究决策制度、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制度、重要环节加强督查制度和招生阳光公示制度。重点加强以往问题多发和工作薄弱环节的监督工作力度,坚决纠正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二)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将专设体育督查组,加强对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以权谋私、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一经查实,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