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
|
拟招人数
|
类 别
|
拟招人数
|
类 别
|
拟招人数
|
短 距 离
|
4~6名
|
跳 跃
|
4~6名
|
全 能
|
1~2名
|
中长距离
|
2~4名
|
投 掷
|
1~2名
|
|
|
男子篮球
|
女子排球
|
男、女网球
|
||
拟招位置
|
拟招人数
|
拟招位置
|
拟招人数
|
拟招人数
|
1、组织后卫
2、前锋
3、中锋
|
非国家篮管中心注册队员:
3-5名
|
1、副攻
2、主攻
3、接应二传
4、二传
|
非国家排管中心注册队员:
2~4名
|
非国家网管中心注册队员:2~4名
|
国家网管中心注册队员:2~4名
|
备注:我校将根据考生运动成绩确定招生人数,宁缺毋滥。
(二)高水平体育特长生报名条件及标准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方可报名。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历,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凡以同等学历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招生学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历考生不得报考。
我校高水平田径特长生的申报标准:
项 目
|
男子报名标准
|
女子报名标准
|
项 目
|
男子报名标准
|
女子报名标准
|
100米
|
11.10(电)
|
12.50(电)
|
跳 高
|
2.05米
|
1.65米
|
200米
|
22.40(电)
|
26.00(电)
|
跳 远
|
7.20米
|
5.80米
|
400米
|
49.00(电)
|
57.00(电)
|
三级跳远
|
15.30米
|
12.50米
|
110米栏
|
15.50(电)
|
15.00(电)
|
撑杆跳高
|
4.50米
|
3.80米
|
400米栏
|
54.50(电)
|
1:04.00(电)
|
铅 球
|
16.00米
|
15.50米
|
800米
|
1:54.50(电)
|
2:13.50(电)
|
铁 饼
|
50.00米
|
49.00米
|
1500米
|
4:04.50(电)
|
4:40.00(电)
|
标 枪
|
62.0米
|
48.00米
|
5000米
|
15:00.00(电)
|
17:30.00(电)
|
十/七项全能
|
6200分
|
4600分
|
10000米
|
31:30.00(电)
|
37:00.00(电)
|
|
|
|
备注:全能测试项目:男子(110米栏、400米、跳高、铁饼),女子(100米栏、200米、跳高、标枪)。
二、普通体育特长生
(一)普通体育特长生拟招项目:
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游泳、武术、健美操、定向越野。
(二)申报我校普通体育特长生的条件:
1、近两年内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以上者;
2、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成绩符合我校2009年招生条件。
三、招生范围和其它要求:
1、招生范围:我校有高考招生计划的30个省(市、区)的理科生(广东省、江苏省、上海市只招收选考物理的学生)和黑龙江、吉林、辽宁、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安徽、浙江、福建、陕西、四川、重庆13个省(市、区)的文科生(我校在其它省份没有文科招生计划)。
2、上述各类考生必须有能力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并取得成绩。
3、所有考生必须在当地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四、招生程序和办法
详见浙江大学2009年体育特长生招生测试通知(点此进入)。
五、确认
1、根据考生的专项测试成绩及我校2009年体育特长生的招生需求,浙江大学体育特长生考评委员会择优确定入围高水平体育特长生与普通体育特长生名单,宁缺毋滥,入围者名单将在浙大招生网予以公示。
2、凡被我校确认入围的高水平体育生与普通体育特长生,我校招生办公室均和考生签订协议。
3、我校的体育专项考核不能代替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特长的考核。如考生所在地规定必须参加该地进行体育特长考核的,请考生参加所在地的专项考核,合格者才能作为我校体育特长生的确认入围人选。
六、录取
1、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确认入围我校高水平体育特长生的二级运动员,须参加全国文化课高考,高考总分必须达到考生所在地第二批次最低控制线;特别优秀者高考总分要求达到考生所在地第二批次最低控制线的60%。
2、入围我校普通体育特长生,其高考总分(含附加分)须达到我校在当地招生投档分数线以下20分内(但不得低于该省的重点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方可被录取。
3、符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区、市)体育局和所在省(区、市)教育厅(局)免试条件的著名优秀运动员,将予优先录取。
七、其它
1、若国家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调整政策,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2、本招生简章的最终解释权在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
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8 年10日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