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2019年本科外语类保送生招生简章

2019-01-11 16:08:53 来源:外交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外交学院本科招生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之规定,为规范本科外语类保送生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本科外语类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外交学院,由周恩来同志亲笔题写;英文名称为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简称CFAU。

  第三条  外交学院是国家公办、外交部唯一直属、外交部和教育部两部共建的小规模、高层次、特色鲜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外交学院成功跻身全国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

  第四条  学校法定校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现有两个校区:展览馆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展览馆路校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

  第五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外交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中具备外语类保送生资格,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身心健康,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志于从事外交外事、国际问题研究和涉外经济、文化、法律工作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学校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凡有口吃、嘶哑或有口腔、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步态异常、驼背、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就读。

  第九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复查和资格条件审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退回原籍,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