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地高校联合“招飞”一旦入选将有双学籍

2013-07-05 14:19:09 郑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徐毅 钱高祥)经习主席和中央军委批准,军队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将联合招收培养海、空军及陆军航空兵部队“双学籍”飞行学员。今年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进行试点,培养人数为87名。“双学籍”培养对象为军队飞行院校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首批“双学籍”飞行学员87名。其中北大25名、清华32名、北航30名。

  据主管这一工作的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模式的主要思路为“军校统招、军地联训、双学籍管理”。这位负责人表示,“双学籍”飞行学员是按军委、总政批准的飞行学员招收培养改革设想,加强军事飞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欢迎优秀青年学生参加军队招飞。军队相关部门将坚持标准条件和程序办法,落实阳光招飞要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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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双学籍”飞行学员

  教育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军地高校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工作的通知》,对军队飞行学员招收培养模式作出重大改革。主管这一工作的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对这一模式进行了详细解读。

  报考条件

  “双学籍”飞行学员的培养对象为军队飞行院校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第一批次录控分数线,且符合相关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要求,年龄不超过19周岁(截至当年9月1日),符合飞行员招收体格检查及心理选拔标准要求。

  学习内容

  新生入学后,由军队飞行院校组织军政强化训练和体验飞行,并根据培养计划筛选高考成绩优异、体验飞行合格的学员,于当年8月底前送到地方高校培养。联合培养高校2013年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进行试点。联合培养学员毕业考核合格的,分配至海、空军和陆军航空兵部队从事飞行工作。

  联合培养学制4年,学历本科。普通高等学校负责文化基础知识及相关专业理论教育,军队飞行院校负责飞行专业理论及实践教育。军地高校分段实施培养,具体教育时间分段及假期训练等,由联合培养院校根据教学需要协商确定。

  学籍管理

  联合培养飞行学员注册“双学籍”。联合培养对象在注册军队飞行院校学籍后,再由普通高等学校注册本校学籍,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院校飞行专业学员相关待遇。毕业合格的颁发军地院校同时具印的毕业证书,并按规定授予相应学位,分配至海、空军和陆军航空兵部队从事飞行工作。

  “双学籍”飞行学员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参照国防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普通高等学校和军队飞行院校共同负责。

  学员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不适合继续在地方高校学习的,退回军队飞行院校按有关规定办理。因身体原因不适合飞行的,停止飞行专业学习,转入相关军队院校学习地面专业。淘汰学员由军队飞行院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等学校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