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2015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简章

2015-11-25 11:30:23 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坐落于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古都南京,是一所以农业和生命科学为优势和特色,农、理、经、管、工、文、法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之一。为做好南京农业大学2015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水平艺术团建设需要,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对象
 
  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具有较高艺术特长的高中毕业生,凡获得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南京艺术学院、中国音乐家协会、江苏音乐家协会等社会艺术水平考试9级及以上考级证书者,均可申请报考。
 
  二、招生项目
 
  1、西洋管弦乐
 
  (1)弦乐: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等
 
  (2)管乐:短笛、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小号、圆号、长号、大号等
 
  (3)打击乐
 
  (4)钢琴
 
  2、民乐:扬琴、琵琶、阮、笙、唢呐、二胡、古筝、竹笛等
 
  3、舞蹈:中国舞
 
  4、声乐:美声、民歌
 
  三、招生计划
 
  2015年面向全国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本年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各项目招生计划数根据器乐、舞蹈和声乐三项参加测试人数比例确定。
 
  四、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自简章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
 
  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期间考生请登录“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xx.njau.edu.cn)“高水平艺术团报名”界面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南京农业大学2015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报名表》。
 
  3、申请材料包括:(1)《南京农业大学2015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报名表》;(2)初中以来市级以上专业获奖证书、专业等级证书以及高中以来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3)高中阶段成绩单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书和证件在测试时必须出示原件。
 
  4、材料邮寄:申请材料于2015年2月28日(以收到报名材料日期为准)前通过 “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 (其他快递方式不予受理),并注明“高水平艺术团材料”字样,邮寄至我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卫岗1号南京农业大学学工处招生办公室(邮编:210095)。申请材料恕不退回。
 
  五、报考资格审核
 
  报名截止后,我校专家组将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015年3月11日前在我校本科招生网站公布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请审核通过的考生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于3月15日17:00前完成网上缴纳考试报名费用,逾期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测试资格。
 
  六、考核程序
 
  凡年报考南京农业大学2015高水平艺术团的考生均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测试。
 
  1、报到时间:2015年3月20日9:00――17:00
 
  2、测试时间:2015年3月21日
 
  3、报到及测试地点:南京农业大学卫岗校区
 
  4、测试内容:考生根据特长项目,准备不超过5分钟的现场表演。
 
  具体时间、地点及测试方式后期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站公布,请考生及时查看。
 
  七、录取办法
 
  1、获得拟录取资格的考生,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平行志愿A志愿(传统志愿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校将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录取规则和我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满足考生所填专业志愿。
 
  2、对于少数艺术测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审批同意,我校即予以录取,满足考生所填专业志愿。
 
  3、获得2015年南京农业大学高水平艺术团拟录取资格的考生,我校将与之签订拟录取协议,按照协议书内容及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政策报请生源地省级招办批准录取。
 
  八、其他
 
  1、文科考生仅限填报招收文科考生的相关专业,不得跨科类填报;理科考生所有专业均可填报。
 
  2、被我校录取的高水平艺术团的考生,应积极参加学校艺术社团的活动,严格遵守南京农业大学各项规定。
 
  九、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4001120200  025-84399789
 
  传真:025-84396458
 
  电子邮件:zsb@njau.edu.cn
 
  网址:http://zsxx.njau.edu.cn
 
  举报监督电话:025-84396827
 
  十、若国家或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所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十一、本简章由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