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驻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8-31 10:32:59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政办〔2023〕26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教育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持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升驻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做实全民医保,现就做好驻郑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策

  (一)明确保障范围

  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组织驻郑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中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在郑州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推进参保扩面

  1.优化大中专学生参保筹资机制,对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大中专学生按照参保当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趸交期内,因上级政策原因提高缴费标准的,大中专学生个人不再补缴,需补缴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

  2.各院校(科研院所)应在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内,统一组织和办理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

  3.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鼓励有条件的院校(科研院所)予以补助。

  4.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国家、省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分担。

  5.被认定为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人员)的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在困难身份认定地参保,也可在郑州市参保。

  (三)加强待遇保障

  1.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原参保地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入学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按规定在缴费期内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享受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共济、定额包干、专款专用、学校管理”的原则,建立门诊统筹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等费用,按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给予保障。

  (四)优化经办服务

  1.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的情形,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办理退费。退费由所在院校(科研院所)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2.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实行免备案。参保大中专学生异地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执行郑州市同等待遇标准。

  3.建立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毕业后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挂钩折算机制。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校期间连续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年限,按照每足额缴纳1年居民医保折算6个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标准,与其参加的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驻郑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随用人单位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缴费的次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后未稳定就业的,毕业当年可继续享受当年的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毕业次年可继续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鼓励有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在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商业健康医疗保险。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各方责任,确保驻郑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地见效。全面落实大中专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属地管理职责,成立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医保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宣传、网信、信访、医保、财政、民政、教育、卫健、人社、审计、税务、乡村振兴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郑州市驻郑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做好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三、明确职责

  医保部门作为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承办参保登记、基金管理、就医管理、待遇给付等业务;落实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政策宣传、推进参保扩面、落实补助资金等。

  教育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动员,负责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准确的应参保大中专学生名单,并配合做好信息比对;加强与省教育部门沟通,对推进大中专学生参保工作不力的院校进行督导。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宣传和网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大中专学生参保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预期、回应公众关切,做好网络舆情监测。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大中专学生参保补助资金,会同医保等部门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参保补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人社部门负责对驻郑大中专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适当倾斜。

  卫健部门要加强对驻郑大中专院校所属医疗机构的管理,指导院校医疗机构做好大中专学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各系统行业院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所属院校开展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协助教育部门做好辖区内高校参保扩面,配合高校组织动员大中专学生积极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驻郑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积极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强化大中专学生的健康意识,精心组织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将在校大中专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加强院校医务部门建设,做好大中专学生日常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大中专学生医疗帮困互助制度,将医疗帮困纳入院校帮困助学补助范围,对困难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个人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立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落实各成员单位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通报相关情况、推动工作落实。

  (二)建立政策宣传机制

  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定向开展新生入校参保宣传和在校生专题宣传,引导在校大中专学生积极参保。

  (三)建立督查督导机制

  将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列为市政府督查事项,对各级各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督导,落实“晾晒比”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倡树典型、查纠问题、鞭策后进,推动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四)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对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落实“四挂钩”机制,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激发各级各部门积极性,推动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我市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