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主科舞蹈考生:
3月12日:焦作 濮阳 许昌 巩义 项城
3月13日:新乡 漯河 开封
3月14日:郑州 驻马店 信阳
3月15日:洛阳 安阳 周口 永城 固始 邓州
3月16日:平顶山 鹤壁 三门峡 济源
3月17日:商丘 南阳
音乐主科器乐考生:
3月18日:开封 平顶山 新乡 商丘 三门峡 固始
3月19日:郑州 信阳 南阳 邓州
3月20日:洛阳 焦作 漯河 济源 永城 项城
3月21日:安阳 濮阳 鹤壁 驻马店 许昌 周口 巩义
音乐主科声乐考生:
3月22日:洛阳
3月23日:新乡 漯河
3月24日:许昌 驻马店 永城
3月25日:焦作 周口 巩义
3月26日:郑州 济源 邓州
3月27日:开封 商丘
3月28日:三门峡 信阳 固始
3月29日:平顶山 南阳
3月30日:濮阳 鹤壁 项城
3月31日:安阳
视唱及个体测试地点:河南省招生考试学术交流中心(登封市崇高路8号)
————————————————————————————————————
(1)考生凭《河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省统考专业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的分批时间到河南省招生考试学术交流中心(登封市崇高路8号)报名,交纳报名费,于报名当天17:30前在1号楼大厅查询考试分组时间,按照公布的分组时间第二天准时考试。
(2)考试时考生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进入备考室,并携带乐器、曲谱(五线谱)、服装(舞蹈考生测试基本功时须穿练功服)、舞曲音乐磁带(DVD、CD等)、一支钢笔或圆珠笔。
(3)在备考室做好考前准备,调好乐器,换好服装,试听舞曲及音乐DVD、CD,将磁带调整到位。
(4)每批考试前有三次点名:第一次在备考室点名分组,每组10人;第二次点名考生抽号决定自己的进场考试顺序;第三次在进场应试前,未到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得补考。
(5)每位考生应按要求分别进入主科考场和视唱考场应试。考生进入考场内立即应试,考完后迅速退场。收到两张成绩通知单的考生,考试即告结束,携带好考试用品,立即离开考场。
(6)声乐考试不允许用录音伴奏(除通俗唱法),不准自带伴奏人员入场,如需钢琴伴奏,应交纳伴奏费。舞蹈考试自带舞曲DVD、CD、磁带。
(7)视唱考试考生先抽取视唱试题在考场内准备,不得将试题带离考场。器乐考试只允许演奏一种乐器。
(8)所有考生只能报名考试一次,不得重报重考。
(9)考生不得将任何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
(10)对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年度招生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音乐主科舞蹈考生:
3月12日:焦作 濮阳 许昌 巩义 项城
3月13日:新乡 漯河 开封
3月14日:郑州 驻马店 信阳
3月15日:洛阳 安阳 周口 永城 固始 邓州
3月16日:平顶山 鹤壁 三门峡 济源
3月17日:商丘 南阳
音乐主科器乐考生:
3月18日:开封 平顶山 新乡 商丘 三门峡 固始
3月19日:郑州 信阳 南阳 邓州
3月20日:洛阳 焦作 漯河 济源 永城 项城
3月21日:安阳 濮阳 鹤壁 驻马店 许昌 周口 巩义
音乐主科声乐考生:
3月22日:洛阳
3月23日:新乡 漯河
3月24日:许昌 驻马店 永城
3月25日:焦作 周口 巩义
3月26日:郑州 济源 邓州
3月27日:开封 商丘
3月28日:三门峡 信阳 固始
3月29日:平顶山 南阳
3月30日:濮阳 鹤壁 项城
3月31日:安阳
视唱及个体测试地点:河南省招生考试学术交流中心(登封市崇高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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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凭《河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省统考专业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的分批时间到河南省招生考试学术交流中心(登封市崇高路8号)报名,交纳报名费,于报名当天17:30前在1号楼大厅查询考试分组时间,按照公布的分组时间第二天准时考试。
(2)考试时考生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进入备考室,并携带乐器、曲谱(五线谱)、服装(舞蹈考生测试基本功时须穿练功服)、舞曲音乐磁带(DVD、CD等)、一支钢笔或圆珠笔。
(3)在备考室做好考前准备,调好乐器,换好服装,试听舞曲及音乐DVD、CD,将磁带调整到位。
(4)每批考试前有三次点名:第一次在备考室点名分组,每组10人;第二次点名考生抽号决定自己的进场考试顺序;第三次在进场应试前,未到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得补考。
(5)每位考生应按要求分别进入主科考场和视唱考场应试。考生进入考场内立即应试,考完后迅速退场。收到两张成绩通知单的考生,考试即告结束,携带好考试用品,立即离开考场。
(6)声乐考试不允许用录音伴奏(除通俗唱法),不准自带伴奏人员入场,如需钢琴伴奏,应交纳伴奏费。舞蹈考试自带舞曲DVD、CD、磁带。
(7)视唱考试考生先抽取视唱试题在考场内准备,不得将试题带离考场。器乐考试只允许演奏一种乐器。
(8)所有考生只能报名考试一次,不得重报重考。
(9)考生不得将任何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
(10)对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年度招生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