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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管理办法(试行)
2007-04-27 13:48:41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发[2000]第9号)以及高校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国防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培养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扎实过硬的作风,树立后备军官的良好形象,确保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生是指根据军队建设需要,由普通高校从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且毕业后到军队工作的学生,以及从高校在校学生中选拔的享受国防生奖学金的培养对象。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国防生的管理由所在院系、职能部门和驻校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简称选培办)、后备军官教育学院负责实施,学生的学业教育由所在院系、职能部门负责,选培办、后备军官教育学院负责国防生的日常行政管理、军政训练、军人养成教育和假期军营实践活动。

第四条  国防生由选培办、后备军官教育学院参照军队院校学生管理模式,编国防生中队、区队、班,中队设中队长、指导员各一名,区队设区队长一名,班设班长一名,区队(含)以下职务由选培办和后备军官教育学院指定国防生担任。区队长、班长等在综合测评时享受班干部同等待遇。

第五条  国防生档案由班长、区队长、中队长共同填写,记录国防生在校的日常表现、学习情况。

第六条  国防生每学期分析上学期学习成绩,确定本学期学习目标。

第七条  国防生一学期内有三门次以上重修者,暂停本人国防奖学金的发放,考查一学年,合格后补发国防奖学金,仍不合格者,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八条  操课。执行教学计划,按时上下课,因事不能按时上下课时,必须按规定请假。

第九条  政治学习。班每周一次集中政治学习,区队每两周一次集中政治学习,中队每月一次集中政治学习。班长、区队长、中队长记录好政治学习情况。

                                第四章   生活制度 

第十条  作息时间。在校学习期间遵守国防生作息时间,进行军政集训时遵守集训作息规定。

第十一条  早操。每天早上出操(双休日除外),由后备军官选培办统一组织,主要进行体能训练和队列训练。

第十二条  课外时间。除参加集体活动外,由个人自由支配,每天应坚持体育锻炼,增强体魄。

第十三条  平时或节假日、双休日外出必须请假,外出时间一天以内的,由区队长批准;其余均报后备军官教育学院批准,并书面备案去向、事由及起止时间。 

                                第五章    着装规定 

第十四条  军装分夏常服、冬常服、制式衬衣和迷彩服。.

第十五条  军装仅限于在校园内,或训练场上穿着,严禁军装外借和私自穿军装外出.一般在下列场合穿军装:

1.参加军事训练、教育时;

2.重大节日,或重要集会时;

3.其它需要穿军装时,由选培办或后备军官教育学院决定。

第十六条  穿军装必须按规定佩带帽徽、肩章、领花。

第十七条  军装应当保持整洁、干净,必须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军装外罩穿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制式衬衣时,第一个钮扣可以解开。着长袖衬衣 (内衣)时,衣下摆应扎于裤内。军装内着毛衣、绒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第十八条  穿军装操课或参加集体活动时,通常穿解放鞋或配发的皮鞋,着便鞋时,只准穿黑色、棕色皮鞋,鞋跟男生不超过三厘米、女生不超过四厘米,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   

第十九条  进行队列训练、携带武器(不含穿制式衬衣),执勤站岗或其它必须情况下,必须扎外腰带。

 

                                第六章   仪容举止

第二十条    头发必须整洁,不得留长发、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二十一条  穿军装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除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二条  穿军装时,按规定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和校徽,不得佩带其他徽章。

第二十三条  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军装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裤、衣袋内,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二十四条  穿军装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和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二十五条  穿军装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时置于桌(台)左前侧,或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置于桌斗内。

第二十六条  外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在校内应严格遵守华工文明十不准,并主动制止不文明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不得纹身刺绣。

第二十九条  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座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不提倡谈恋爱,不允许结婚。

                              第七章     内务卫生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床铺、桌椅、洗漱用具等生活和学习用品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三十三条  被子横折三折竖折四折叠成方型,置于床一侧中央位置,蚊帐取下叠齐置于被子内。衣物及时清洗晾干收好,非下雨时,不得在宿舍内晾挂衣服。

第三十四条  室内保持清洁,地板无烟头、纸屑、痰迹、泥沙等杂物,桌面、床架、门窗玻璃、墙壁、墙角、门角等处无积尘、蜘蛛网等。   

第三十五条  内务卫生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比。

                              第八章     假期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校完成学业期间,选培办利用假期组织 1至2次到军营体验生活,熟悉部队、增长见识。

第三十七条  在非集中活动的假期应当向选培办和后备军官教育学院说明假期去向,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积极进行社会调查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丰富阅历,了解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形势。

第三十九条  参与我院学生军训工作,培养国防生带兵能力。

第四十条    假期结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注册办理手续,凡未经请假同意延时返校的,视情节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防生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手则》,本《办法》与其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选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1年10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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