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国防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海军依托河南科技大学选拔培养干部协议书》,经考核并报海政干部部审批,确定XXX为国防生,选培办(甲方)、学生(乙方)和学校(丙方)三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以国防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形式向乙方提供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其中,学费补助按每学年3000元,生活费补助按每学年2000元计发;具体发放时间和浮动金额,按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计划对乙方进行军政训练,并负责全程考核;
三、关心乙方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会同学校和家长,督促学生完成学业;
四、乙方履行其全部义务,甲方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热爱军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在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
三、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军政训练和集体活动,考核合格;
四、不放弃在校学习,不转学,不出国留学或探亲,不改学其他专业,服从上级关于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五、自身素质达到拟任岗位工作要求,毕业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
六、毕业时服从分配,由甲方安排到军队任职;
七、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还可申请其他非义务性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乙方实施全面教育和管理,及时配合甲方了解乙方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二、结合甲方对乙方的军政训练,帮助甲方进行考核筛选和奖学金发放等工作;
三、会同甲方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
四、乙方违约或被淘汰,在如数退还已享受国防奖学金和缴纳违约金后,方能办理派遣和档案转递手续。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凡是未履行其义务者,即视同违约,应追究其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其义务,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乙方可以终止协议;
二、乙方不履行其义务,甲方经与丙方商定后,可暂停或终止协议,并根据乙方违约情节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黄牌警告,停发半年国防奖学金。
1、受到通报批评;2、一学期考核课目有2门不合格或补考;3、一学期日常管理量化考核扣分达30分;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红牌警告,停发1年国防奖学金。
1、受到警告处分;2、一学期考核课目有3门不合格或补考;3、一学期日常管理量化考核扣分达40分;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国防生资格,收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
1、因学习原因,导致降低培养层次;2、毕业考核不合格,或经选培办考核不适合补充部队;3、经指定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身体状况达不到军官任职要求,经一年以上治疗无效;4、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
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国防生资格,收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数额1倍的违约金。
1、一学期考核课目有4门不合格或补考,已达不到培养目标;2、留级或因主观原因休学半年以上;3、违反校纪校规,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本科生学习期间结婚或怀孕;5、中途转学或改学其他专业;6、未经部队批准出国留学或探亲;7、未在学制时间内获得相应学历学位;
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国防生资格,收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数额2倍的违约金,并由丙方按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2、参加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党派组织,信仰宗教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3、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拘留以上处罚;4、本人要求解除协议;5、违反上级关于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规定,私自报考研究生;6、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
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国防生资格,收回已享受国防奖学金,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数额3倍的违约金,并按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长期无故不参加军政训练或不服从管理;2、以主观违约为目的,达不到军政训练要求,有意在最长学制时间不完成学业,或伪装身体疾病;3、毕业离校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4、毕业后5年内本人申请离开部队,获组织批准;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为逃避违约责任而欺骗组织等恶意违约行为。
第七项:高考招收的国防生,入学后3个月内复查复检不合格或在校期间违约者,分数达不到本专业普通学生录取线的,取消入学资格或作退学处理。分数超过录取线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项:国防生协议解除每学期末办理1次,在双方签字认可并交清所有奖学金和违约金后,上报军区级单位批准方可生效。协议解除及违约金计算时间,上半年违约从7月份计算,下半年违约从第二年1月份计算。
第九项:其它情况由选培办和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后,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