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暂 行 )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而发放的贷款。根据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组织机构:
1、成立武汉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员。
2、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
二、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三、贷款对象:我校在籍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新高职)学生、第二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四、贷款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和我校有效学籍。
2、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3、学习认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诚实守信,品德优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5、应依法签定贷款合同。
五、贷款额度: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我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总和。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六、贷款利率: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七、贷款期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八、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1、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系(院)提出贷款申请。各系(院)负责资格审查,汇总,登记,造册。交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向借款人发放《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2、贷款人须按要求如实、认真地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还须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原件、拟贷款学生需提供经办银行开户存折的复印件。
3、系(院)应指派专人作为助学贷款的见证人。见证人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见证人的义务。见证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须调换应报请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批准。
4、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认真履行合同中介绍人的义务。
九、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把关工作,积极配合经办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在贷款学生发生学籍异动三日内,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职教院)须及时将异动情
况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学生毕业,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应按贷款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毕业生就业去向。
十、借款同学在毕业前必须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武汉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 暂 行 )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而发放的贷款。根据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组织机构:
1、成立武汉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员。
2、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
二、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三、贷款对象:我校在籍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新高职)学生、第二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四、贷款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和我校有效学籍。
2、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3、学习认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诚实守信,品德优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5、应依法签定贷款合同。
五、贷款额度: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我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总和。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六、贷款利率: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七、贷款期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八、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1、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系(院)提出贷款申请。各系(院)负责资格审查,汇总,登记,造册。交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向借款人发放《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2、贷款人须按要求如实、认真地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还须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原件、拟贷款学生需提供经办银行开户存折的复印件。
3、系(院)应指派专人作为助学贷款的见证人。见证人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见证人的义务。见证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须调换应报请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批准。
4、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认真履行合同中介绍人的义务。
九、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把关工作,积极配合经办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在贷款学生发生学籍异动三日内,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职教院)须及时将异动情
况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学生毕业,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应按贷款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毕业生就业去向。
十、借款同学在毕业前必须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武汉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