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招招生章程

2023-07-04 17:02:06 来源:开封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开封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开封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高等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学校国际代码:14794      河南省招生代码:6369

  第八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黄龙大道1号

  第九条  颁发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开封职业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我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具体工作。凡属考试、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我校纪委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实施阳光招生,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与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已通过河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不含参加中职生“对口升学”报名)考生。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的招生计划详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计划目录,同时通过我校官网、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如下:

  1.专科普通批,严格按照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实施。学校实行“专业清”的的录取原则,考生志愿优先,根据专业计划数,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先录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计划,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直至完成专业计划。成绩并列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2.对于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调剂录取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3.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及生源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4.各专业招生均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各专业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

  5.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第六章  资格复查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校2023年普通类专科学费13000元/学年/生,住宿费为1500元/学年/生,公寓标准统一为6人间。

  第八章  奖励与资助

  第十七条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年);对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我校还建立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并在新生入学季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九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开封市祥符区黄龙大道1号

  邮编:475100

  咨询电话:0371-27886555

  监督举报电话:0371-27886280

  电子邮箱:  kfzyxyzsjyc@126.com

  学校网站:www.kfv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开封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