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四川外语学院招生简章
2007-04-17 11:10:48 来源:四川外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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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四川外语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外语学院
  
  第二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33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六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单位:1959年5月,经中央教育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英语专业和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必须是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考生语种不限。
  
  第八条  口语加试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加试口试。
  
  第九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条  身体健康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四川外语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二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划定的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着重参考考生的英语和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原则上英语和语文成绩分别要达到100分以上。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达到我院在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我院参照上一条规定择优录取。对未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我院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凡符合国家及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对其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从填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该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四章  奖、贷学金及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奖学金的总获奖面为45%,贷学金贷款面为20%。学校按规定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服务。
  
  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获奖面5%;
  
  二等奖学金:600元/年,获奖面10%;
  
  三等奖学金:400元/年,获奖面10%;
  
  四等奖学金:200元/年,获奖面20%。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为准,具体收费标准参看各省(市、自治区)填报志愿的招考信息报。
  
  第六章  颁发证书及证书种类
  
  第十八条  学校将给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署名四川外语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事务。
  
  第八章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65385302(语音咨询)、65385206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33号   邮编400031
  
  院校网址:http://www.sisu.edu.cn(学院)
  
            http://zsb.sisu.edu.cn (川外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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