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原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兼普招科科长胡某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日前,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对胡某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8633.36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胡某今年52岁,女,原系开封市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兼普招科科长。经查明,胡某于2004年5月调至开封市招生办公室普招科工作,2007年3月任普招科科长,2008年11月任开封市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兼普招科科长,负责普招科全面工作。从2006年底,胡某负责收取保管三个学年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之友》等资料的征订款。每年征订时,由市属各县招生办及市区学校将学生的资料款收齐后,汇到胡某以其名字开立的银行存折上,后由胡某将款汇往河南招生报刊社。
2008年1月21日,胡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2007~2008学年《招生考试之友》征订款中的79万元,购买嘉实货币基金,至2008年2月18日赎回,共获取收益2453.84元。2008年11月,胡某挪用2008~2009学年《招生考试之友》征订款中的77万元,分三次购买嘉实货币基金,2009年1月22日赎回,共获取收益5297.14元。2009年2月11日,胡某再次挪用征订款中的80万元(含2009年1月22日赎回的77万元)购买长盛货币基金,至2009年3月13日赎回,共获取收益882.38元。
利用公款,胡某共计获利8633.36元。案发后,该款全部退出。2009年9月,胡某主动向其单位领导坦白了其私自挪用征订资料款购买基金的事实。
法院认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胡某主动坦白私自挪用公款的事实,属自首。司法机关立案后,又将获利赃款全部退出,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开封市原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兼普招科科长胡某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日前,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对胡某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8633.36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胡某今年52岁,女,原系开封市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兼普招科科长。经查明,胡某于2004年5月调至开封市招生办公室普招科工作,2007年3月任普招科科长,2008年11月任开封市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兼普招科科长,负责普招科全面工作。从2006年底,胡某负责收取保管三个学年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之友》等资料的征订款。每年征订时,由市属各县招生办及市区学校将学生的资料款收齐后,汇到胡某以其名字开立的银行存折上,后由胡某将款汇往河南招生报刊社。
2008年1月21日,胡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2007~2008学年《招生考试之友》征订款中的79万元,购买嘉实货币基金,至2008年2月18日赎回,共获取收益2453.84元。2008年11月,胡某挪用2008~2009学年《招生考试之友》征订款中的77万元,分三次购买嘉实货币基金,2009年1月22日赎回,共获取收益5297.14元。2009年2月11日,胡某再次挪用征订款中的80万元(含2009年1月22日赎回的77万元)购买长盛货币基金,至2009年3月13日赎回,共获取收益882.38元。
利用公款,胡某共计获利8633.36元。案发后,该款全部退出。2009年9月,胡某主动向其单位领导坦白了其私自挪用征订资料款购买基金的事实。
法院认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胡某主动坦白私自挪用公款的事实,属自首。司法机关立案后,又将获利赃款全部退出,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