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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刚结束 诈骗需警惕
2009-06-09 07:26:56 来源:河南法制报

  一年一度的高考已经结束,各种形形色色的诈骗活动也逐渐显山露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考生急于上大学的心理,宣称能提供各种上大学的机会,以此为借口来骗取钱财。近日,河南省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联合发出通告,严厉打击高考、高招中的诈骗活动,保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提醒考生和家长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上当……

  案例一

  大学生村官

  利用“高科技”作弊

  2008年高考期间,山西警方抓获一伙“高科技”作弊者,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10名被告人作出判决:10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到两年有期徒刑不等。

  张镭,27岁,大学生村官,山西省神池县某村村长助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法院审理查明,张镭听说高考舞弊赚钱很快,就找到白志强(某大学大二学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高中同学史俊文(在逃)共谋此事。2008年5月,张镭经人介绍到武汉买了笔式接收设备45套、信息发射设备4套、无线摄像传输微型机1套。后将该笔式设备通过李忠志(在逃)卖给五寨县高考学生10套,卖给保德县考生10套,卖给神池县考生20套,剩余5套张镭自留备用。这期间通过出卖作弊设备,张镭获利6800元。

  接着,张镭很快联系到考生9人,另有8考生听到信息后自动加入到作弊行列。作弊者没有想到,就在高考的第一天,公安、无线电监测部门在动态监测中发现“异常电波”,很快确认电波源头正是作案者所在的阁楼,作弊者被抓了个现行。接着,本案被告人一一落网。

  

  说法

  何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王红梅(荥阳市检察院检察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该罪有如下特点: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以秘密的方式盗取,比如,用计算机、电磁波、照相机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采取上述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的行为,本罪就可以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

  自制招生网诈骗87万元

  今年25岁的奚修魁是山东人,2004年4月他即将大学毕业时,因替考和传递考试答案被学校开除。2005年10月,他自称可为考生提供答案和考试“枪手”,诈骗他人7万余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查明,2007年4月,还在缓刑期的奚修魁花700元雇人在互联网上创办了所谓的“中国招生录取网”。他自称有“内部指标”,能为高考分数不够的应届高中生办理重点院校入学手续,并可以帮助“考研改分”。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要求受害人往其指定账户上汇款。从2007年4月至7月,奚修魁以此手法先后骗取高考学生87万余元。目前,这些赃款已退还受害人。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奚修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因奚修魁此次犯罪还在缓刑考验期内,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一审判处奚修魁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1.5万元。

  说法

  打击高考作弊行为应从立法上保证

  柴俊钊(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从教育部和公安部传来的消息称,现在高科技高考作弊的信息大都来自网上所谓的“助考站”。这些助考网站在全国有几千个,北京也有100多个。排除骗子网站,以及一个助考集团有好几个网站的情况外,比较稳定的助考集团总数也会有100个左右,北京占了30%左右。为了赚些非法所得,这些网站贩卖所谓的“成人高考试题及答案”,并组织大规模替考、出售作弊工具。

  根除“助考网站”和“枪手经济”难题何在?说穿了还是法律滞后的问题。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立法。针对高考中高科技作案的现状和发展的趋势,特别针对此类犯罪的手段、方法和原因制定具有超前意识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

  案例三

  500多名学生被骗3700万

  2008年10月2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特大招生诈骗案进行审理后查明,张泽柱、孙靖国等13人诈骗500多人,涉案数额3600多万元,依法判处张泽柱、孙靖国无期徒刑,其他11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孙靖国说:“2005年我高考落榜,交给张泽柱11万元后由张泽柱为其以委培生的身份办到大连一所学院上学,我感觉这样挣钱快,就想和他一起合作。

  孙靖国谎称手中有北京理工、大连海事、长春税务学院等一批院校的名额,能办理高考落榜生按正常手续录取上学,为此张泽柱与孙靖国经预谋决定,2006年两人联合为高考落榜生联系办学,商定由孙靖国负责联系招生办及提供所办院校名单,张泽柱负责提供生源,并对每所学校的收费标准及如何提成达成一致。后张泽柱、孙靖国按各自分工,开始运作办学事宜。

  收款后,孙靖国和张泽柱为蒙蔽学生和家长,使用孙靖国私刻的北京理工大学公章、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章及北京理工大学校长的个人名章,伪造北京理工的“点录单”、“通知”等报到材料。

  2006年10月28日,张泽柱、孙靖国等人组织大量学生持假报到证到长春税务学院报到,被学校拒绝,部分学生及家长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泽柱、孙靖国出逃。

  说法

  犯罪分子利用高招犯罪有哪些手段

  钟凌(首都经贸大学法律研究生):本案的诈骗分子孙靖国和张泽柱等在主观上符合诈骗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

  另外,他们利用广大考生和其家长渴望能上大学和能上好大学的心理要求,伪造“点录单”、“入学通知”、“缴费卡”和“电子扫描表”等材料来糊弄考生。他们以如此手段诈骗500多人,涉案3600多万元的行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以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所以构成了诈骗罪。

  卢凯鹏(荥阳市检察院检察官):犯罪分子为在高招阶段大发学生之财,利用考生想上大学和想上名牌大学的心理,也在随着科技的发展大肆玩弄和变换着手法。通过实践总结,其主要手段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谎称能搞到内部指标,低分高录。二是可以招为军校生行骗。三是谎称可办定向招生、自主招生进行诈骗。四是假借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行骗。五是利用搜集到的录取信息行骗。另外,他们为了获取非法钱财,还会故意混淆自考、成人高考、网络教育与普通高校招生,蒙骗考生;扬言录取不用网上操作,考生交几万元手续费,一切他们就能搞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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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2009-06-09 07: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