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教育部表示:将逐步减少高考加分项目
教育部的加分规定只有14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却有近两百种的加分规定。教育部表示,对于高考加分政策实施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必须认真清理,逐步减少奖励性加分项目。
教育部14种、地方近两百种----高考加分之乱和滥,由此暴露无遗,认真清理,逐步减少奖励性加分项目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刻不容缓。那么,接下来,究竟该怎样清理、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标准呢?笔者以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也许不可或缺----
其一,教育相关原则。即必须严格遵循与教育本身密切相关的准则----高考乃是教育考试,本属教育范畴,凡与教育关系不大、甚至完全无关的加分项目,应尽 可能予以清理、精减。比如,我们熟悉的许多身份性加分政策,像独生子女加分、特殊引进人才子女加分等。
其二,非考试原则。如果该加分项目通过考试就可以方便地进行考核,则不宜再另设为加分项目。比如,现实中的加分大项----体育加分、文艺特长加分,在我看来,就没有必要再单独设为加分项目,若所报考高校看重这方面的特长,单独进行专门的考试即可。
其三,照顾最弱势者原则。也即思想家罗尔斯所确立的一项基本正义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安排,应符合社会中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加分”的实质,就是一种不平等的照顾性政策安排,必须慎用、少用,又要精准、确切,使之真正能保障弱势者的“最大利益”。去年浙江培训费动辄上万元的“三模三电”加分乱局,就是不利于弱势者的加分项目。其实,就制度设计的完整公平正义而言,时下我国高考制度还有另一项更应认真清理的“加分”项目,即人们十分熟悉的户籍“加分”----由于高考录取名额地域分配不公,除了向边疆不发达省区倾斜外,还向少数特大城市严重倾斜,因此,考生户籍虽非名义上的加分项目,但却具有某种实质上的加(减)分效果----同样的考分、成绩,在不同省份有着天壤不同的录取结果。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而教育公平是其中最为耀眼夺目者。这诚如我国《教育法》明确的: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所以,为保障这种教育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清理高考加分不仅要迅速果断,而且应当务求干净、彻底。
相关链接:教育部表示:将逐步减少高考加分项目
教育部的加分规定只有14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却有近两百种的加分规定。教育部表示,对于高考加分政策实施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必须认真清理,逐步减少奖励性加分项目。
教育部14种、地方近两百种----高考加分之乱和滥,由此暴露无遗,认真清理,逐步减少奖励性加分项目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刻不容缓。那么,接下来,究竟该怎样清理、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标准呢?笔者以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也许不可或缺----
其一,教育相关原则。即必须严格遵循与教育本身密切相关的准则----高考乃是教育考试,本属教育范畴,凡与教育关系不大、甚至完全无关的加分项目,应尽 可能予以清理、精减。比如,我们熟悉的许多身份性加分政策,像独生子女加分、特殊引进人才子女加分等。
其二,非考试原则。如果该加分项目通过考试就可以方便地进行考核,则不宜再另设为加分项目。比如,现实中的加分大项----体育加分、文艺特长加分,在我看来,就没有必要再单独设为加分项目,若所报考高校看重这方面的特长,单独进行专门的考试即可。
其三,照顾最弱势者原则。也即思想家罗尔斯所确立的一项基本正义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安排,应符合社会中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加分”的实质,就是一种不平等的照顾性政策安排,必须慎用、少用,又要精准、确切,使之真正能保障弱势者的“最大利益”。去年浙江培训费动辄上万元的“三模三电”加分乱局,就是不利于弱势者的加分项目。其实,就制度设计的完整公平正义而言,时下我国高考制度还有另一项更应认真清理的“加分”项目,即人们十分熟悉的户籍“加分”----由于高考录取名额地域分配不公,除了向边疆不发达省区倾斜外,还向少数特大城市严重倾斜,因此,考生户籍虽非名义上的加分项目,但却具有某种实质上的加(减)分效果----同样的考分、成绩,在不同省份有着天壤不同的录取结果。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而教育公平是其中最为耀眼夺目者。这诚如我国《教育法》明确的: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所以,为保障这种教育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清理高考加分不仅要迅速果断,而且应当务求干净、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