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普通专科(含对口升学)招生章程

2019-05-30 10:19:39 来源: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专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82

第九条 办学地点:河南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迎宾路666号

第十条 办学特色:秉承“明德、至爱、励学、善思”的办学历史传统,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的办学方向,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服务兴校、特色名校”战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级医药卫生专门人才,成为一所省内外知名的医学院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保证招生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实施“阳光工程”。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为保证各专业招生计划分配科学性、合理性,立足自身优势突出办学特色,学校综合考虑了高等教育及专业发展形式,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在分配各专业招生计划上征求了各系及相关职能处室的建议,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确定当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及社会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分配专业。

第十八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男女比例:不限制。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2019年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普通类各专业学费为44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根据现行合同规定,为12000元/生/年。住宿费:4人间1000元/生/年;6人间800元/生/年。

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则按照省收费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次,分别为4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

学校奖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按不同等级奖励金额:1800元、1200元、800元。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及困难资助:学校建立、健全和完善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减助贷补并举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由于考生和家长轻信非法招生宣传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八章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联系地址:河南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迎宾路666号

咨询电话:(0370)3251006、3251076

QQ: 2443109151、314786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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