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科技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5-29 18:10:11 来源:周口科技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周口经济区和周口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促使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学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周口科技学院;学院英文名称为Zhouk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四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

  第五条  学院是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为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六条  学院校训:厚德博学、求实创新。

  第七条  办学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办学、服务社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办学定位:立足周口,面向河南,辐射全国,主动为周口经济区和周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重点面向高端装备制造、汽车服务、电子信息、土木工程、内河航运、现代物流等行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构建以工学为主,工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注重内涵发展,彰显办学特色,培养大国工匠,逐步把周口科技学院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全省、全国知名度较高的民办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

  第九条  学院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类,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学院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学制四年。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在学院初建阶段,适度保留一定规模的专科学历教育,学制三年。后续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院设置工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教育学、文学等学科。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优化资源配置,以工学为主,建立工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根据社会需要和实际办学能力,适时调整学科设置。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高等教育发展需求,逐年增设本科专业,创建具有竞争力的学科、专业群。

  第二章 学院的中心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及国际交流等活动服务中心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基于“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学院的教学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科研工作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师资水平、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目的,鼓励师生开展应用研究及产学合作活动,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提升师生的国际化视野和学院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

  第三章 学院与外部的关系及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河南省民政厅。

  第二十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李海燕,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院的各项办学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院按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二)监督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法人财产;

  (三)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和办学质量;

  (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支持学院依据国家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四)依照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加学院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自主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其他员工,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办法和奖惩办法;

  (四)依照国家核准的办学层次实施学历教育,向符合标准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自主开展其他形式的高等继续教育和短期培训业务;

  (五)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院校同等的招生权;

  (六)在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

  (七)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开设课程、选编教材、确定教学方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八)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产学合作和社会服务;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社会组织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公开机制和工作制度,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办学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理事长由举办者担任,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更换、罢免或增补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通过。每届理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理事经理事长提名和理事会选举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研究决定理事长人选,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聘任或解聘理事会秘书及理事会行政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院长;

  (三)根据发展需要,审定、修改学院章程;

  (四)根据院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长、院长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审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七)决定学院教职工编制方案、工资标准及福利方案;

  (八)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九)学院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及清算方案等事宜进入理事会决策程序,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十)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定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领导理事会工作,组织执行理事会决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理事会秘书及理事会行政人员;

  (四)享有宏观决策权。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算、人事编制等进行决策审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

  第三十二条  院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副院长、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二)拟订学院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三)提名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任免、考核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聘任、解聘教师及其他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规章制度;

  (五)拟订并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由法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讨论贯彻理事会的重要决议,组织讨论学院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由院长作出决定。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或主持会议时,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三十五条  院长专题会是院长研究处理学院管理中专项事项的会议。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专题会议,讨论贯彻院长办公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各级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障学院依法办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院理事会和行政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督导;

  (二)对学院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领导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

  (四)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五)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实施例会制;

  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决定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原则上应由党委办公室报党委书记审定;

  (三)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四)党委会应坚持一题一议,必须经过充分讨论,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五)党委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时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六)党委会议事时,如有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择机另议;

  (七)其他规定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及《周口科技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共青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上级团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等。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授予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院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置战略规划、预算与薪酬、教务、学务、研究发展、总务、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章 二级学院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部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规定和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本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享有学院通过预算分配的可控费用的自主支配权,对本院可控费用范围内的经费使用,实行独立核算;

  (三)制订本院人力资源规划。实施本院内设岗位的中层以下员工的招聘、培训、绩效考评、薪资、员工关系管理。负责组织本部门的文化建设;

  (四)设置本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五)制定本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院的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本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八)负责本院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负责本院的品牌创建与营销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学院党委批准,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并依据《周口科技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专家委员会是本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依其议事规则负责审议本院专业建设和师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学术职务任免等事项,并为本院的资源引进、建设规划、教师培养、业务评价、学术活动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二级学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院理事会、院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主持二级学院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本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院年度财务预算及审批后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拟订本院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负责中层以下行政人员的任免;

  (五)组织本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国内外的教育交流合作和产学研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行政职能及研究服务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行政职能机构。

  第五十五条  行政职能机构以支持、服务于教学、学术事务为导向,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学研机构,承担科学研究、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十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包括市财政全供在编教师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和协议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和职务聘任制。其聘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解聘、辞职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履行聘任合同;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六)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七)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的民主权利,学院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规定的组织办法和议事规则履行职权。

  第六十五条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组织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发展水平和学院发展实际,确定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政府、学院、个人共同分担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第六十八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对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做出的其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教职工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教职工的申诉,依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教职工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其职能由学院工会承担。

  第十一章 学  生

  第七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第七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接受心理健康、生活指导和职业辅导等服务;

  (五)满足学历、学位条件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六)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学习活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

  (七)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

  (八)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院设立的各项奖学金;

  (九)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学院、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时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全体学生普选产生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自治委员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学生自治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学生自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方案;

  (四)审议学生自治委员会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

  (五)讨论与学生权利有关的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六条  学生自治委员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由常务委员会、理事会、监察会构成,按照其章程实行学生自治和自我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生自治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自主组织开展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院每年为学生自治委员会拨付学生活动经费,学生自治委员会依据学院财务制度,独立行使活动经费管理权。

  第七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对学院有关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

  (四)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学生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学生的申诉,依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八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其职能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承担。

  第十二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八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出资、学杂费收入、校企合作单位资助、后勤服务单位创收、政府专项资金、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十三条  学院财产在学院存续期间归学院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学院经费。

  第八十四条  学院基于信息化平台,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作业成本管理和资产管理,建立现代财务管理模式。

  第八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学院负责制,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防范办学风险。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用途。

  第八十八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财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条  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学院资产实行从申报、立项、采购、验收、入账、使用到报废的全流程管理。

  第九十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资产,分类记入相关资产账户,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实行分类会计核算。

  第九十二条  学院加强对学院名称等学院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章 学院的分立、合并与终止

  第九十三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分立、合并及其他重要事项,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必须经学院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四条 变更举办者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五条  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终止:

  (一)学院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学院因分立或合并需要终止;

  (四)学院被取消办学资格或责令关闭;

  (五)因其他重大原因,经理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九十七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者可依法从剩余财产中获得补偿或者奖励。

  第九十八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长或学院提出动议,经学院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通过,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是学院实行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解释权归周口科技学院。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