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2016

2016-06-27 09:57:42 来源:河南省招生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文身,不合格。
 
  但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cm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但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但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做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第五十四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上述第4、5、6条的心电图表现,应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三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  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